有项数限制的包括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项下原产地证书(以下简称《中哥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
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项下原产地证书(以下简称《中秘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项下原产地证书(以下
简称《中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项下原产地证书(以下简称《中国—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》)、《中华
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项下原产地证书(以下简称《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》)、《ECFA原产地证书》规定不超过20项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
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项下原产地证书(以下简称《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》项下原产地证书(以下简
称《中瑞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》)规定不超过50项。
无项数限制的包括: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》《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》《中国—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》《中国—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》《中柬自贸协定
原产地证书》《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》《中尼早期收获原产地证书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项下原产地证书(以下简称《中格自贸协
定原产地证书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项下原产地证书(以下简称《中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》)、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
协定》(RCEP)项下原产地证书(以下简称《RCEP原产地证书》),以及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。
如果一批货物的总项数超出了一份证书的项数限制,可将货物拆分为多份证书申报,每份证书申报的货物项数不超过该种证书限制的项数,发票号可用原发票号加
上“-1、-2、-3……”表示。